國家節能減排政策:你知道多少?
作者:藍春鋒 (轉載 查看原文)
關鍵字: 節能減排 宏觀政策
節約能源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重要內容,我們黨和國家歷來對此高度重視。2008年是我國改革開放30周年。30年來,我國節能減排的腳步是如何邁進的?通過查閱歷年與節能減排密切相關的政策、法規、文件,厚重的歷史足以讓我們觸動。
197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對環境保護做出規定,這在我國尚屬首次,為以后的環境保護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點評:
1978年憲法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對環境問題作出了規定。同年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做出了將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與經濟發展密不可分的環境問題也勢必成為越來越突出的熱點和 焦點問題,鄧小平同志就曾明確指出應該制定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的制定提到了國家立法的日程。
1979年 中國首次頒布《環境保護法》
1979年9月,中國頒布了建國以來第一部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把中國的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方針、任務和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環境保護法》共7章,33條。其中第一章(總則)規定:環境保護法的任務,是通過“保證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達到“ 為人民造成清潔適宜的生活和勞動環境,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
控制新污染源的基本制度和原則是:“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設計。”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治理現有污染源的原則: “誰污染誰治理”。
點評:
《環境保護法》的頒布是中國環境管理走上法治道路的標志,對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環境立法和司法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該法為“原則通過”的“試行”法,所以, 應根據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和情況的變化,在條件成熟時加以修訂。《環境保護法》是一個基本法,為使其中規定的方針、原則、要求等得到正確實施,還要制定各種有關的單行法規,如大氣污染防治、 水體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噪聲控制等方面的法規,以及關于環境污染糾紛的處理、違法者應承擔的各種責任方面的法規。
《關于提高我國能源利用效率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1979年,國務院轉發《關于提高我國能源利用效率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對于我國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提出了具體規定。
點 評 :
從1979年國家科委在杭州召開第一次能源政策座談會以來,我國能源界逐漸形成了比較一致的看法,即我國面臨著能源短缺。為了緩和電力、燃料等能源供應緊張的局面,增強全民節約能源、降低 消耗、杜絕浪費的自覺性,深入、持久地開展能源節約工作,1979年國家經委決定把每年11月定為“節能月”,康世恩副總理也在《全國第一次“節能月”廣 播電視大會》上發表 了重要講話。
可以說,我國的節能大略經歷了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兩個時期,我國有組織地開展節能是在1979年。其背景是1978年國家制定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 方針,我國經濟加速發展,能源嚴重短缺, “停三開四”成為專用名詞(企業生產因缺少能源而在一周內停工三天,開工四天),能源成了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企業用能是按指標分配的,客觀地說,缺能成為節能的 最大動力。
1980年 《關于加強節約能源工作的報告》與《關于逐步建立綜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
1980年,國務院批轉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關于加強節約能源工作的報告》和《關于逐步建立綜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節能作為一項專門工作被納入到國家宏觀管理的范疇,同時 國家成立了專門的節能管理機構,制定并實施了我國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工作“開發與節約并重,近期把節約放在優先地位”的長期指導方針。
點評:
改革開放之初,面對經濟高速發展的態勢,能源緊缺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節能受到了必要的重視。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政府制定了“開發與節約并重、近期把節約放在優先地位 ”的方針,確立了節能在能源發展中的戰略地位。
1980年8月30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國務院副總理兼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姚依林在報告中也提出了能源節約方面多準備采取的措施:繼續加強能源管理。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在 改變工業結構和產品結構方面,采取有效辦法,盡可能節約能源。大力開展以節能為中心的技術改造。這是今后一個長時期的節能途徑,也是向工業現代化前進的重大步驟。繼續搞好燒油改燒煤的工作 。重點是改那些原來設計燒煤,以后改為燒油的電站和工業鍋爐。制訂法規,規定各種能耗標準以及有關的獎懲辦法。
從1980年開始,原國家計委、經委組織編制五年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開始把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規劃。
1981年 《對工礦企業和城市節約能源的若干具體要求(試行)》與《超定額耗用燃料加價收費實施辦法》
1981年,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能源委員會聯合發布《對工礦企業和城市節約能源的若干具體要求(試行)》(即“58條”)。同年,國家計委、 國家經委、國家能源委、財政部、國家 物資局頒發了《超定額耗用燃料加價收費實施辦法》。這些指令性規定結合實際,要求全社會節能,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點評:
1981年,國家經委等部門還陸續頒布了有關能源計量的法律條例。在國家大的宏觀政策下,各地方也開始重視節能,上海市和浙江、遼寧等省,也制訂了相應的能源管理辦法。
1982年 《關于按省、市、自治區實行計劃用電包干的暫行管理辦法》與《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1982年,為了保證電力的合理分配使用,提高電能利用的經濟效益,國務院批轉水利電力部《關于按省、市、自治區實行計劃用電包干的暫行管理辦法》。
同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國發1982·21號)。該辦法的制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十八條關于 “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按 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的規定。征收排污費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
點評:
1980-1982年國務院先后發布了關于各種工業鍋爐和工業窯爐燒油、節約用電、節約成品油、節約工業鍋爐用煤、發展煤炭洗選加工合理用能等5個節能指令。上述政策舉措有力地支持和推動了當時 的節能工作。
198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1983年11月11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環保標準是為了保護人群健康、社會物質財富和維持生態平衡,對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對污染源、 監測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訂的標準。環保標準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基礎標準和款保方法標準等。
1983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海港內的一切船舶,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毒物質。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上自然保護區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毒物質。
點評:
從我國節能降耗的實踐看,20世紀八十年代,我國政府對于節能減排及環境保護愈發重視,除了出臺一些環境保護法規條例等政策性文件外,也非常重視采取經濟激勵政策推動企業節能基建和技術 改造。例如:對節能基建投資,最初為財政撥款,1983年將撥款改為低息貸款,年息只有2.4%,而當時一般的商業貸款年利率為5%左右,即所謂的“撥改 貸”資金。
198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試行》與《節能技術政策大綱》
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以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試行)》。
該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國務院 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補充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同年,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和國家科委共同組織編制了《節能技術政策大綱》,其后到1996年三部委對《大綱》進行了修訂。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出臺可以反映出我國對于水污染的重視。水環境保護成為政府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
而《節能技術政策大綱》的發布,則對推動我國節能降耗工作,引導各行各業節能技術的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進步發揮了積極作用。
1985年 《工業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與《國家經委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工業企業環境保護的計劃管理,合理利用資源能源,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力求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1985年6月30日, 國務院環保委員會、國家經委頒布《工業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辦法》規定:工業企業在利用能源和各種資源生產產品的同時,要積極采用無污染或少污染工藝,搞好綜合利用,盡可能不 排放或少排放污染物,避免對周圍環境的污染與破壞。工業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成果,是評定工業企業經營效果好壞的一個重要內容。
同年9月30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其中規定:國家鼓勵企業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對綜合利用資源的生產和建設,實行優惠政策。企業必須執行 治理污染和綜合利用相結合的方針。能源消耗大的企業,應當把利用余熱、壓差、高爐的焦爐煤氣以及水的循環利用作為建設和改造的主要內容。對企業開展綜合利用,實行“誰投資、誰受益 ”的原則。
點評:
1985年是我國能源供應十分緊張的一年,華東、華南等地的煤價在幾個月之內上漲了一倍左右。根據這兩個地區申報的缺能數量,總共只有40Mt煤,不到該年全國產量的5%,而一般估計我國能源的 浪費量則遠超過5%。因此,資源綜合利用成為焦點問題。
對節能技改項目,1985年之前從財政撥款轉向“撥改貸”,年息為2.1%,1985年以后,以低于商業貸款利率50%的優惠條件,向建成后被確定的節能項目提供利息返還。
1986年 《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
為貫徹國家對能源實行開發和節約并重的方針,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的發展,1986年1月12 日國務院發布《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條例》中稱:國務院建立節能工作辦公會議制度,研究和審查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協調節能工作任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指定主要負責人主管節能工作,并可建立節能工作辦公會議制度。2001年該條例廢止。
點評:
1986年國務院頒布《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這也是全面指導我國節能工作的一個行政法規。在1998年《節能法》正式頒布前起到了法規的作用。
1986年中央控制了經濟增長速度。雖然從80年代初,國家就開始重視節約能源,但是,能源不足,尤其是電力供應緊張,仍然是當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一個比較突出的薄弱環節。
1987年 “關于實施《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與《企業節能管理升級(定級)暫行規定》
1987年9月25日,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建材局印發“關于實施《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通知》中稱:盡快在我國采暖 地區貫徹實施《標準》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為此,請嚴寒及寒冷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按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的《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 要求,組織專門班子結合本地區條件,因地制宜地爭取在年內編出實施細則初稿,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會同計、經委審查批準。
同年,《企業節約能源管理升級(定級)暫行規定》文件出臺,《規定》中提出:“以節能升級為基礎促進企業升級”。
點評:
自《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實施后,民用建筑節能受到各地主管部門的重視。華北、東北、西北等地以及江蘇省都先后制定了本地區的《標準》實施細則,建成了一大批節 能30%的節能建筑,同時在北京、哈爾濱、西安等地開展了建筑節能50%的試驗住宅小區和試點工程建設,促進了各種新型保溫復合墻體材料、節能型建筑塑料 窗、采暖供熱技術的應用與發展,提高了當地社會的建筑節能意識,以得了明顯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同時,針對當時我國工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比較落后,能源消耗高、經濟效益低的問題,國家認識到做好節能工作,必須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使節能同企業的發展結合起來。要廣泛宣傳節能 的重大意義,認真抓好技術進步、科學管理、人才培訓、健全責任制,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
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與《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于1988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1988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公布,1988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 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同年,國務院第10號令頒布《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資金,國家設立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
點評:
1988年《水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對水資源的管理進入了法制化軌道。在該法頒布后,水利部即確定每年的7月1日至7日為“中國水周”。國家意識到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性,對于污染治理方面也給予了專項基金。
198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89年7月12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必須向所在地環境保 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環境保護部門收到《排污申報登記表》后,經調查核實,對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國家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 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國家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應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 指標,應當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確定。
點評:
1989年,國務委員鄒家華同志在全國“雙增雙節”電話會議上發表了講話,大力提倡增產節約、增收節支。江澤民、朱镕基同志在全市“雙增雙節”動員大會上指出,長期以 來,高物耗、高能耗的粗放型發展道路違背了自身一無能源、二缺原料的特點,能源和原材料的緊張已成為經濟發展最為突出的矛盾。因此,我們要統一思想,挖掘潛力,要加快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的 步伐,減少浪費,降低能耗。
199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第6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于1990年6月22日頒布,8月1日開始實施。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陸 地污染源的監督管理,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中規定:禁止在岸灘采用不正當的稀釋、滲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禁止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向海域排放含油廢水、含有害重金 屬廢水和其他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有關規定;處理后的殘渣不得棄置入海;向自凈能力較差的海域排放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應當控制排放量。
同年12月5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中要求: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業污染;積極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點評:
90年代初,保護和改善生產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經過長期努力,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隨著人口增長和現代工業的發展,向環境 中排放的有害物質大量增加,還有局部地區人為造成的對自然生態環境的損害,致使環境質量逐步惡化。因此,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已成為十分緊迫的任務。
199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年5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5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五號公布,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細則》規 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 負責,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各級人民政府的經濟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氣環境保護要求,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部門的生產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
點評: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伴隨著工業污染和其他公害問題的加劇,環境惡化的狀況日益嚴重,環境保護成為我國進行可持續發展的一 個重要任務。這一時期制定了大量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并對以前頒布的一些環境法律或行政法規進行了修訂,這些環境立法涉及了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對當今已經出現或即將出現的環境問題 做了多層次、多方位的規定。
1992年 《關于解決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問題的幾點意見》
1992年7月,國務院批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解決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問題的幾點意見》,內稱:加強城市垃圾管理。大力開展城市垃圾的回收綜合利用,提高回收利用率。到2000年,大中城市生活垃 圾綜合利用率要達到40%以上。
點評:
隨著城市化的進程,我國生活垃圾污染問題日趨嚴重,城市環境衛生狀況尚未得到根本改善。城市生活垃圾總量以每年8%至10%的速度增長。城市生活垃 圾無害化處理率低,97.7%的生活垃圾未經 處理,任意堆置城郊,許多城市形成了“垃圾圍城”的嚴重污染局面。 為此,黨中央、國務院對城市環境衛生工作非常重視,為解決當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問題,出臺了該意見。
1993年 國務院《關于開展加強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活動的通知》
1993年3月12日,國務院頒布《關于開展加強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迅速行動起來,把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在開 展加強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的活動中,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點評:
黨的十四大把加強環境保護列為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設的任務之一,對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國家相繼制定了有關法律、法規和一系列方針、政策及與之相配套的實施措施,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道路。
1994年 《“1994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安排意見》
1994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廣播電影電視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委員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聯合印發關于《“1994 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安排意見》 。意見中指出:根據國務院第六次節能辦公會議精神,為了進一步貫徹“開發與節約并重”的能源方針,增強全民節能意識,定于1994年10月3日至8日開展 “1994年全國節能宣傳周 ”活動。在宣傳周期間,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擬推薦500種優質節能產品和500項優秀節能科技成果,在通過人民日報、經濟日報予以發布。
點評:
“1994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期間,中央電視臺、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全面關注節能,播放節能專題節目。當時的節能標語口號有:節約能源,保護環境,造福子孫;堅持開發與節約并 重的能源方針;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資源意識、環境意識;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節約能源,人人有責;向科學管理要能源,向技術進步要 能源;發揚節約一度電、一滴油、一克煤、一滴水的勤儉作風。
1995年 《關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報告》、《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綱要》與《中國電力法》
1995年國務院批準了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的“關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報告”和“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綱要”。在剛開始實 施的國家“十五” 計劃綱要中,再次提出了積極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這些措施無疑有力地推動著可再生能源事業的發展。
同年頒布的《中國電力法》是中國第一部專論能源的法律。
點評:
據有關數字統計,1991-1995年,全社會節能基建總投資為253.2億元,形成了1496萬tce的年節能能力;建成熱電機組3750MW, 城市煤氣及放散氣回收400萬m3/d,民用型煤年產能力540萬t,煤炭洗選年處理能力600萬t,并增產水泥300萬t,風機水泵改造年節電4億kWh。全社會節能技改總投資為276.4億元,形成了4600萬tce的年節能 能力。但從實際節能量看,這些節能能力還沒有完全發揮。
1996年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年8月3日,國務院頒布《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要求:要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抓緊建立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體系和定期公布的制度。到2000年,全國所有工 業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
同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 起施行。其中要求: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并采取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點評:
為進一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實現到2000年力爭使環境污染 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制, 部分城市和地區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的環境保護目標,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有關環境保護及環境污染防治的政策,全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199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國政府從1995年起開始制定節能法,于1997年11月經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99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該法指出: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 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改善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和供應,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發展。要求“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 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國家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點評:
《節能法》的公布和實施確定了節能在中國經濟社會建設中的重要地位,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為中國的節能行動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8年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為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1998年11月18日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要求:“建設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 標準和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還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 污染和生態破壞。”
點評:
90年代后期,在我國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的戰略決策和深化房改,加快住宅建設的產業政策支持下,我國房地產市場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與此同時,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的污染問題也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為此,國家加強了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
1999年 《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與《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為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有效開展節能產品的認證工作,保障節能產品的健康發展和市場公平競爭,促進節能產品的國際貿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 證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999年2月11日出臺了《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辦法》中確定了“節能產品”的定義:指符合與該種產品有關的質量、安全等方 面的標準要求,在社會使用中與同類產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產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標相當于國際先進水平或達到接近國際水平的國內先進水平。
同年3月10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辦法》明確: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含1萬噸)的用能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 濟貿易委員會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含5000噸)、不足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 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推進技術進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減少環境污染。
點評:
自《節能法》公布并實施后,我國將節能放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為配合《節能法》的實施,中國政府制定了配套法規和政策,如:《中國節能技術大綱》、《固定資產投資“節能篇”編 制和評估規定》、《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節約用電管理辦法》、《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能源基礎與管理國家標準目 錄》等,我國的節能步伐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2000年 《節約用電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效,促進電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結構,保障經濟持續發展,2000年3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頒布《節約用電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加強用電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節電措施,減少電能的直接和間接損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護環境。”“電力用戶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條 款,積極采取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環境允許的節約用電措施,制定節約用電規劃和降耗目標,做好節約用電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000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84號令發布并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規定: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0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2000年9月 1日起施行。要求“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 的標準。”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規定》中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批準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
點評:
隨著市場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政府開始嘗試基于市場的節能管理政策,制定了市場經濟下節能技術的推廣和傳播的相關政策。2000年可謂是一個政 策高峰年,除了上述節能減排法律法規,還 有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加強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10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水利部、建設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印發
《關于加強工業節水工作的 意見》的通知(10月),國務院《關于印發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的通知》(11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意見》 (12月)以及《交通行業實施節能法細則》等。這些政策措施使我國的節能法規、規范、標準體系更趨完善。
2001年 《關于加強利用廢塑料生產汽油、柴油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2001年5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加強利用廢塑料生產汽油、柴油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強對成 品油銷售企業的質量監督管理,規范進貨渠道,嚴禁不合格汽油、柴油進入油品市場;國家有關部門將組織有關專家對利用廢塑料生產汽油、柴油從技術、經濟等方面進行綜合研究,待技術成熟后,再 推廣應用。
點評:
2000年以來,一些企業以“經國家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合格”的名義,在報紙、電視等新聞媒介上進行廣告宣傳,轉讓、銷售利用廢塑料生產汽油、柴油的技術和設備。為此, 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對部分地區用廢塑料生產汽油、柴油情況進行了專題調查,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了研究。從調查和研究的情況看,利用廢塑料生產汽油、柴油,是解決白色污染的途徑之一。為 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和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不合格油品進入市場,加強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規范對利用廢塑料生產汽油、柴油技術的研究開發和管理,有關部門發布了《關于加強利用廢塑料生產汽油 、柴油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為進一步推進長江流域及其周圍夏熱冬冷地區建筑節能工作,提高和改善該地區人民的居住環境質量,全面實現建筑節能50%的第二步戰略目標,建設部組 織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夏熱 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134—2001)(以下簡稱《節能標準》)已于2001年7月頒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0日,建設部科技司發布“關于實施《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通知”。通知指出:《節能標準》對夏熱冬冷地區居建筑從建筑、熱工和暖通空調設計方面提 出節能措施,對采暖和空調能耗規定了控制指標,達到了指導設計的深度。各地應當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時可結合實際編制《節能標準》的實施細則。
點評:
夏熱冬冷地區是指長江流域及其周圍地區,涉及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該地區夏季炎熱,冬季潮濕寒冷。過去由于經濟和社會的原因,該地區的一般居住建筑沒有采暖空調設施,居住建筑的設 計對保溫隔熱問題不夠重視,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普遍很差,冬夏季建筑室內熱環境與居住條件十分惡劣。隨著這一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居民普遍自行安裝采暖空調設備。由于沒 有科學的設計和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致使該地區冬季建筑采暖、夏季建筑空調能耗急劇上升,能源浪費嚴重,居民用于能源的支出大幅度增加,居住條件也未得到根本改善。《節能標準》的頒布,標 志著我國的建筑節能工作已經進入向中部地區推進的階段。
2002年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 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1982年2月5日 國務院發布的《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1988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點評:
在新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實施之前,只有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才需交納一定數額的排污費。之后,隨著新的實施,所有排污企業都需繳納一定數額的排污費。但這一費用,僅僅是用于 抵消污水處理的實際成本,外部環境成本仍然沒有被計入。隨著中國環境形勢不斷惡化,排污權交易逐漸引起了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
隨著能源緊張,2002年還出臺了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確定了改革的總體目標,目前已實現了政企分開、廠網分開。煤炭生產和銷售已基本實現市場化,煤炭價格主要取決于市場供求狀況。中石油、 中石化、中海油等大型國有石油企業基本實現了上下游、內外貿一體化。能源需求側管理取得積極成效,推廣完善了峰谷電價、豐枯電價、差別電價辦法,引導電力、冶金、建材等重點行業的大型企業 制定了節電改造、優化用電方案,這對以后順利完成迎峰度夏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2003年 《關于2003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安排的通知》
黨的“十六大”確立了本世紀頭二十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我國能源消費需求將持續增長,節能的戰略地位更加突出,節能工作的形式更加嚴峻,任務更加艱巨。為了不斷提 高全社會的節能意識,進一步推動我國節能工作的深入開展,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廣電總局、全國總工會、團中央定于 2003年11月3日至8日,舉辦 ”2003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該全國節能宣傳周的主題定為:節能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點評:
根據國家發改委等5部門《關于2003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安排的通知》的要求,各地市開展了規模較大的“節能環保周”。以北京為例,北京市在社區、學校、醫院、企事業內部懸掛橫 幅、張貼宣傳畫、制作板報、發放宣傳手冊、宣傳品等,以豐富、生動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宣傳,營造氛圍,調動廣大市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全社會自覺節能的意識。北京電視臺將連續兩周每晚播 出“資源與可持續發展”公益廣告片,向市民宣傳節約能源保護環境,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理念。
2004年 《能源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6月30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2004—2020年)》(草案)。
會議認為,能源是經濟社會發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質基礎。制定并實施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解決好能源問題,直接關系到中國現代化建設的進程。必須堅持把能源作為經濟發展的戰略 重點,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穩定、經濟、清潔、可靠、安全的能源保障,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和有效利用支持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會議強調,從根本上解決中國能源問題,必須牢固樹立和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堅定不移走新型工業化道路。要大力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技術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 依靠技術創新、體制創新和管理創新,在全國形成有利于節約能源的生產模式和消費模式,發展節能型經濟,建設節能型社會。
點評
針對“十五”期間出現的能源緊張局面,我國政府除了在戰略、規劃、產業政策上突出節能的重要性外(如2004年6月國務院原則通過的《能源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明確提出“在 全國形成有利于節約能源的生產模式和消費模式,發展節能型經濟,建設節能型社會”;2004年11月出臺了節能領域的第一個中長期規劃;2004年以來國 家先后對焦碳、鋼鐵、水泥、電解鋁等高 耗能行業出臺了一系列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的政策文件),我國政府還進一步強化了節能標準、標識及認證工作。
在此期間,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照明器具等數十類產品的能效標準相繼出臺,《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等一系列與建筑節能設計有關的標準與規范也陸續頒布,醞釀已久的《 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第一批)》也于2004年10月、12月出爐。上述政策的頒布和實 施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十五”末期我國能源供求形勢,也將在未來相當長時間內對節能降耗發揮更大的作用。
2005年 《關于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導意見》
2005年5月31日,建設部發布《關于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到2020年,我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資源消耗水平要接近或達到現階段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
具體目標:到2010年,全國城鎮新建建筑實現節能50%;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逐步開展,大城市完成應改造面積的25%,中等城市完成15%,小城市 完成10%;城鄉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長幅度 要在現有基礎上力爭減少20%;建筑建造和使用過程的節水率在現有基礎上提高20%以上;新建建筑對不可再生資源的總消耗比現在下降10%。到2020 年,北方和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特大城市新建建筑 實現節能65%的目標,絕大部分既有建筑完成節能改造;城鄉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長幅度要在2010年目標基礎上再大幅度減少;爭取建筑建造和使用過程的節水率比2010年再提高10%;新建建筑 對不可再生資源的總消耗比2010年再下降20%。
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強調必須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核心,以節能、節水、節材、節地、資源綜合利用和發展循環經濟為重點。
點評:
針對我國能源緊張的形勢,建設節約型社會已經提到了國家戰略高度。中國2005年電煤消費占煤炭消費量的比重達到48.93%。
在2005年底,建設部黃衛副部長在全國勘察設計工作表彰大會上表示:近幾年,我國按節能標準設計的建筑項目占58.53%,按節能標準建造的建筑項目僅占23.25%,建筑節能形勢不容樂觀。建筑領域的節能,對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建設部在這一年加強了節能工作力度,陸續下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的通知》(國辦發[2005]33號文)、《關于進一步加 強建筑節能標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關于 組織開展建筑節能專項檢查的通知》、《關于組織建筑節能相關調研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建筑節能工作水漲船高。
2006年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修訂)
2006年1月1日,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開始施行。原《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6號)同時廢止。
該《規定》共30條,對民用建筑節能的定義、發布的意義和目的,以及如何落實民用建筑節能等均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將對全國各地做好建筑節能工作產生深遠的影響,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
《規定》明確指出: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通過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加強建筑物用能 設備的運行管理,合理設計建筑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風、給排水和通道系統的運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證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建 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這次發布的《規定》,大力鼓勵發展建筑節能新技術和產品、施工工藝、管理技術及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并詳細列出了鼓勵發展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的8 個方面,這就為推動民用建筑節能工作指 出了明確的發展方向。《規定》還對建設單位、工程施工、供熱單位、公共建筑所有權人、物業管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設計單位及審查機構等都提出了實施建筑節能工作的具體要求。同時,對不 按規定進行設計、施工的單位如何給予處罰,確定了具體實施標準。
《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
新華社8月31日受權發布《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決定》指出,能源問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視能源安全,實現能源的可持續發展。
《決定》提出,解決中國能源問題,根本出路是堅持開發與節約并舉、節約優先的方針,大力推進節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必須把節能工作作為當前的緊迫任務,列入各級政府重要議事日程 ,切實下大力氣,采取強有力措施,確保實現“十一五”能源節約的目標,促進國民經濟又快又好地發展。
《決定》明確,到“十一五”期末,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按2005年價格計算)能耗下降到0.98噸標準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節能率為4.4%。重點行業主要 產品單位能耗總體達到或接近本世紀初國際先進水平。
《決定》強調,要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評價考核體系。《決定》還規定,建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未能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一律不得審批、核準,從源頭杜絕能源的浪費。
關于印發《建筑門窗節能性能標識試點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12月29日,建設部印發《建筑門窗節能性能標識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該辦法所稱的建筑門窗節能性能標識是指表示標準規格門窗的傳熱系數、遮陽系數、空氣滲透率、可見光透射比等節能性能指標的一種信息性標識。
點評:
中國從2006年開始,實施單位GDP能耗公報制度,并將能耗降低指標分解到各省份,中央政府與各地政府和主要企業分別簽訂了節能目標責任書。在這一系列政策措施作用下,2006年中國單位G DP能耗在三季度點出現轉折。當年上半年,單位GDP能耗還上升了0.8%;從第三季度開始,單位GDP能耗出現下降,最終拉動全年單位GDP能耗轉為下降。
但是,2006年全國節能減排任務未能達標。200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當年中國萬元GDP能耗為1.21噸標準煤。這是中國單位GDP能耗2003年以來首次下降。
2007年 《“十一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
2007年1月1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十一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在分析我國資源綜合利用現狀的基礎上,提出了2010年資源綜合利用目標、重點領域、重點工程 和保障措施。
《指導意見》提出:到2010年,我國礦產資源總回收率與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礎上各提高5個百分點,分別達到35%和40%。工 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60%,其中粉煤灰綜合利用率 達到75%,煤矸石達到70%。主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65%,再生銅、鋁、鉛占產量的比重分別達35%、25%、30%。木材綜合利用率由目前 60%左右提高到70%左右。
點評: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十一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中提出加快資源綜合利用立法進程,逐步形成以《循環經濟法》為核心、《資源綜合利用條例》為基礎,包括主要廢物資源化利 用管理專項法規相配套的資源綜合利用法律法規體系。建立資源綜合利用統計制度,將重要資源綜合利用信息數據納入國民經濟統計體系,為國家宏觀調控和企事業單位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提供統一、權 威的數據信息。這些措施為開展再生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統計提供了基礎環境。
《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
2007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規劃中提出:到2010年,我國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為27億噸標準煤左右, 年均增長4%。煤炭、石油、天然氣、核電 、水電、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別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66.1%、20.5%、5.3%、0.9%、6.8%和0.4%。與2005年相比,煤炭、石油比重分別下降3.0和0.5個百分點,天然氣、核電、水電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別增加2.5、0.1、0.6和0.3個百分點。
點評:
該規劃主要闡明國家能源戰略,明確能源發展目標、開發布局、改革方向和節能環保重點,是未來五年我國能源發展的總體藍圖和行動綱領。有關方面要按照規劃要求,結合具體實際,積極開展工作,努力完成規劃確定的各項任務。
《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年6月3日新華社受權發布《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對新建建筑實施建筑能效專項測評,節能不達標的不得辦理開工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準銷售使用。同時,方案還透露中國將適時出臺燃油稅,研究開征環境稅。
點評:
發布《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打響了節能減排的發令槍,其體現了國家對環保的重視。在政策監督下,未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過快增長,加快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加快 能源結構調整將成為節能減排重要工作內容。
《建設部關于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實施方案》
建設部于6月26日印發《建設部關于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實施方案》。要求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在建立政府節能減排工作問責制方面,《實施方案》要求,建立和完善節能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首先,要完善城鄉建設統計報表制度,強化城鎮節約用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公共交通指 標,探索新的數據調查方式。其次,建設部還將制定并實施《民用建筑能耗統計報表制度》、《民用建筑能耗數據采集標準》、《“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統計和監測辦法》等一系列標準 、辦法,進一步改進統計工作方式,完善統計和監測制度。
點評:
建設部要求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切實措施,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扎扎實實地開展工作,確保完成節能減排工作任務,實現節能減排規劃目標。
對此,各地建委紛紛召開相關會議,學習《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建設部關于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實施方案》,并出臺各地市節能減排方面的工作措施及部署,我國節能減排行動大范圍的展開。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草案)》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6月2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
《草案》中明確,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對于新建建筑節能,《草案》規定,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安裝分戶 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并安裝分棟或者分戶用熱計量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對于既有建筑節能,《草案》特別明確,“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居住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分棟或者分戶用熱計 量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點評: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可謂是我國建筑節能方面第一部行政法規。該法規再配合建設部出臺的其他一些規范性文件,就可形成建筑節能領域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換言之,我國建筑節能未來將有更強力、更完善的法律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 的節能法由原來的6章50條增加為7章87條,分 別為總則,節能管理,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節能技術進步,激勵措施,法律責任,附則。與199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節能法相比,新的節能法進一步明確了 節能執法主體,強化了節能法律責任。
修改后的節能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節能制度,規定了一系列節能管理的基本制度。修改后的節能法進一步明確了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義務,強化了監督和管理。在新法中,政府機構也被列入節能法監管重點。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使節約資源成為我國基本國策。它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節能制度,規定了一系列節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等制度,國務院和縣級 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等。
綜合點評
我國是能源資源嚴重短缺的國家。石油、天然氣人均剩余可采儲量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7%和7.1%,儲量比較豐富的煤炭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 58.6%。改革開放30年間,我國的節能減排工作取得了 巨大成效:80年代初:制定了"開發與節約并重,近期把節約放在首要位置"的能源發展方針。80年代中期:提出以效益為核心的能源開發利用戰略和以電力為 中心的能源消費結構調整戰略。 90年代:進一步將各項方針具體化,如進一步強調了能源發展的總方針,即開發與節約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
進入新世紀,節能減排工作大范圍展開,新《節約能源法》使節約資源成為我國基本國策,節能減排工作已成為全社會參與的國事、大事。